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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07-1-31 14:46:01        点击次数:         【责任编辑:左国强】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禁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与办理赌博案件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
  (二)协助组织赌博及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款和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以下行为不在举报范围: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
  (二)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
  第五条 根据举报提供信息的详细准确程度、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力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分别给予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
  (二)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
  (三)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至3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
  (四)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五)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出上述标准的1.5倍。
  第六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赌博案件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办案公安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举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科、所、队长审核,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奖励金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在3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举报有功人员接到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齐鲁警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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