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实施修订后的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全文)
发表日期:2007-6-22 16:44:09 点击次数: 【责任编辑:左国强】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6月5日签署第92号公安部令,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即日起施行。这是《规定》自1998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后的《规定》,无论内容还是形式,均发生了引人注目的重大变化。内容方面,《规定》最主要的变化是调整了公安民警的着装范围和着装品种。《规定》要求,除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或者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规定》同时要求,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此外,《规定》还对近年来新研发和列装的执勤服等警服品种及其着装要求作了明确规范。形式方面,《规定》分为正文和附件(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两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对着装规范予以原则规定,附件部分采取图文说明的方式,对主要警服品种及其着装场合、配饰要求等内容进行具体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2号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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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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