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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部分条款说明

发表日期:2009-3-19 10:20:41        点击次数:         【责任编辑:左国强】

 

 

一、三投靠人员是指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互相投靠。

二、出生落户

1父母不在一处的,要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其未在另一方落户后方予以办理。

296年以前不在医院出生的提供接生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96年以后不在医院出生的需补办《出生医学证明》。200311日以后山东省内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3收养孤儿、弃婴落户的,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落户。需要迁入的,按迁入有关规定办理。

4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拟落户地可按下列顺序选择: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5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凭上述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出生后超过一年未落户的婴儿,参照《规范》要求补报往年出生,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6、现役军人及高等院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参照省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变更更正

1、对于公民户口登记主要身份项目的变更更正,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内部造成的差错,查实后应立即变更更正。申请变更更正情况及变更结果应通知到本人或户主,由本人或户主签字捺手印,不允许代签。审批手续不退还申请人,归档永久保存。主要项目变更更正一般只能更正一次,不允许多次变更更正。

2、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3、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是指原始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

4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父母一方为外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凭父母《居民户口簿》填报为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凭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凭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证明办理。

5、出生日期更正,无第23项原件只提供参考资料的,不予审批。更正材料内容不详、前后不符、互不印证、证明不充分的,不予审批。

6自二○○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7、公民通过不正当渠道将年龄更改,现要求改回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年龄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经济纠纷尚未了结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9、居民身份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在出生落户时为其编制的唯一的、终生不变的身份号码,因历史原因造成重号、错号或要求更正为曾经使用过的身份证号码的才可以申请变更。

10、变更更正居民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德州市居民身份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四、补报户口

1、补报户口是为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的一项非正常户籍业务,仅限于办理德州市内持迁移证未落、微机漏入、死亡误销、年满16周岁但未申报过户口等几种情况。我市人口信息数据已经多次核对,不应存在大量微机漏入人员,各县市区局必须从严把关,严格审批,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2、填写《德州市居民户口补录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3对市外居民到本辖区长期定居的,而原户口所在地已将其户口注销,本人要求在我市补录户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先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再按现行户籍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户口迁移

1、对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欺骗手段骗取户口迁移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应拒绝落户,已落户的,应将其户口予以注销并通报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2、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3、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中《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应由申请人或迁入人员居住地派出所或所在行政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在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或公证处出具,以下类同。

4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如被投靠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配偶户口系在异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需调查并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等。

5、未婚证明需由未婚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认真调查拟迁入人员未婚的真实性。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也可办理投靠迁移。

6、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

7、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农村地区无房产证的,可出具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农村划成社区,但是房产没有房产证的,可出具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以下类同。

8、投资类迁移户口中纳税证明:德州市区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城区各乡镇及县市域内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上。

9对因早年办理地方城镇户口或征地“农转非”等原因,户口空挂在城区城镇(城区城镇无住房、无生活来源)迁往农村的,稳定生活来源证明是指村民委员会同意分配给迁入人员田地等证明;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意见表》,重点调查申请人是否实际居住在农村,是否有合法固定住所,是否在农村有稳定生活来源。

10、申请户口迁移的,需填写《德州市居民户口入户审批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11、根据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与市公安局签订《德州市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对从外地迁入户口者,在审查其他证件的同进,审查其计划生育证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未依法处理的,暂时不予审批户口迁入手续。

12、办理省外迁入业务时,必须查询部级人口库和原户口所在省人口库,确保不重人、不重号后,方可办理。办理市外迁入业务,必须查询山东省级人口信息库,确保不重人、不重号,方可办理。

六、申领暂住证

1、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2、雇佣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七、户籍证件遗失或过期处理

1、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持本户所有成年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申请书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新《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予以作废;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3、迁移证件因特殊原因超过有效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凡属于本省范围内迁移且迁移地址不变的,从方便群众、方便工作出发,经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派出所可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凡属外省迁入或其迁移地址变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除外)以及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造成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的,应责令当事人回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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