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子女”户口须知
发表日期:2006-8-29 18:27:21 点击次数: 【责任编辑:左国强】
(一)收养条件: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夫妇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从农村收养子女的,按照“农村户口转城镇居民户口”规定办理)
(二)申报收养子女户口材料:
1 、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 、收养人单位证明;
3 、收养人夫妇的计划生育证明;
4 、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复印件。
5 、收养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户籍证明。
(三)审批
将上述材料报县公安局户政科由分管局长审批。
来源:齐鲁警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