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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子女”户口须知

发表日期:2006-8-29 18:27:21        点击次数:         【责任编辑:左国强】

  (一)收养条件: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夫妇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

  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从农村收养子女的,按照“农村户口转城镇居民户口”规定办理)

  (二)申报收养子女户口材料:

  1 、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 、收养人单位证明;

  3 、收养人夫妇的计划生育证明;

  4 、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复印件。

  5 、收养人为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户籍证明。

  (三)审批

  将上述材料报县公安局户政科由分管局长审批。

来源:齐鲁警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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